
一、学会宗旨
本学会以“共筑健康济宁的坚固桥梁”为宗旨。
遵守我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恪守严谨慎密、实事求是的态度;团结济宁市各级医疗机构、健康领域的相关机构、以及健康服务专业技术人员、倡导健康理念志愿者等。
积极开展健康理念宣传,参与传播健康素养和理念的活动,增强居民健康预防和保健意识。学会将提供学术研究、交流、培训、咨询、品牌建立的平台,为济宁广大人民的健康生活和经济建设服务。
二、业务范围
1、为学会会员建立健康管理档案,并免费提供三甲医院专家跟踪健康指导。
2、开展健康管理方案战略研究。
3、举办济宁地区健康管理学术交流活动。
4、收集国内外健康管理领域的信息与动态。
5、积极开展科普宣传进基层等有益于健康管理的公益活动。全市范围内培训、认证一批健康管理巡讲员,对无此证件者,学会有监督办理相关手续的职能,对不听从的单位或个人,将与相关部门联合责令整改,共同营造济宁地区健康管理工作规范化、科学化、公益化的氛围。
6、为健康企业与政府、民众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和纽带。
7、做好健康管理的宣传和引导。
8、开展济宁各级医药卫生机构、健康管理防治机构规范化培训,培训合格者颁发济宁市健康管理学会认证的健康管理机构牌匾;并定期对所有健康管理机构进行巡查、监管,并将发现的问题上报相关部门。
9、提升基层医疗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。
10、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。
11、创办DM杂志;与三甲医院专家(学会专家组成员)协力交流合作,每周至少半天开展健康管理咨询门诊(具体时间与地点以各三甲医院门诊通知为准)。
三、会员要求
本学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(包括专业会员和普通会员)两种;
1、凡医药卫生机构、研究开发健康管理相关产品的企事业单位(如非介入性健康检测、健康饮水、健康饮茶、青少年视力健康等),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学会团体会员;
(1)自愿遵守本学会章程;
(2)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;
(3)在健康相关领域内有良好声誉。(适应于专业会员)
2、会员入会的程序;
(1)提交入会申请书,专业会员需提交相关专业资质;
(2)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会批准;
(3)由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。
3、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1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2)要求本学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;
(3)享受本学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;
(4)对本学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;
(5)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学会服务的权利;
(6)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。
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。会员申请加入本学会时,应当按照本学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。
4、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1)遵守本学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;
(2)执行本学会的决议;
(3)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;
(4)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;
(5)向本学会反映情况,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;
(6)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;
(7)服从本学会的监督与管理,接受本学会的检查与协调:
(8)未经批准不得以本学会名义从事与举办相关活动;
(9)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。
5、学会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,代表其在本学会履行职责。会员代表应当是学会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。
学会会员更换会员代表,须向本学会书面报告,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会批准,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学会的职务。
6、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学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凡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7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8、团体会员: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实力,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、经营单位,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。
四、会员权利
1、普通会员
(1)有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2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3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4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5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(6)正当权益受本会保护。
2、专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(1)特邀参加本会的活动;
(2)免费获取本会的会刊;
(3)免费获取有关专家的论文资料。
3、团体会员
除享有和履行会员的权利外,尚有以下权利:
(1)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;
(2)优先取得本会的支持,举办培训、研讨、咨询等活动;
(3)取得本会编印的相关资料。
五、会员的义务
1、会员
(1)遵守本会章程、决议;
(2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3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4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5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2、名誉会员享有以下义务
(1) 为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,提供论证和咨询;
(2) 支持本会开展相关交流与合作。
3、团体会员
除享有和履行会员义务外,尚有以下义务:
(1) 支持本会开展各项活动。
(2)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声明,并交回会员证。
(3)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剥夺公民权利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